
课堂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,是转变我院教风、学风的重要环节。为了进一步做好课堂教学组织,强化日常教学管理,加强教师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,深入探讨课堂教学技巧和方法,不断改进和完善教学方法,取长补短,共同进步,提高教育教学水平,特制定财务管理学院听课制度。
一、听课类型
听课分为检查性听课和交流性听课两种。
1.检查性听课:学院院长、副院长、专业负责人、教学秘书等听课为检查性听课。
2.交流性听课:学院教师之间互相听课为交流性听课。
二、听课要求
1.数量要求:
(1)学院院长、副院长、教学管理负责人(专业负责人)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。
(2)专职教师中,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;讲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,讲师以下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。
2.具体要求;
(1)听课人员应在每学期考试前一周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。
(2)听课一般不事先通知。
(3)听课人员必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,尊重授课教师,遵守课堂纪律,不得迟到、早退,课中不得接打电话,以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。
(4)听课人员应每次听课要完整听完至少1节课,并认真填写《听课记录表》,做好详细记录;听课结束后应与授课教师进行交流和探讨,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,最后由授课教师签名,写明日期。
(5)检查性听课应就授课教师教学目的的拟定、教材的处理、教学内容的讲解、教学方法、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等进行评定,按不同职称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。
(6)《听课记录表》于每学期期末统一交教学秘书处保存,学院于学期末检查教师的听课记录,并以此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之一。
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!